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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市洛龙区花园爱心老年公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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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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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院须知

作者: 发布时间:2018-01-15 浏览次数:5979

  一、长者入住时须入住者和家属同意,并仔细阅读协议书、公寓制度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,认可后签约入住协议书。

  

  二、长者入住公寓,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(耳环、戒指、手镯等饰品),多额现金必须交公寓行政服务中心保存,随用随取,否则如有丢失概不负责。

  

  三、入住时须携带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,入住者的身份证原件、病历,如实填写入住登记表,有效联系电话。

  

  四、入住时必须交纳应急备用金500元,以备应急之用。备用金用多少补多少,公寓一直保持500元,离开时凭收据如数退回;如备用金未交或不足而造成的后果,由送养方负责。

  

  五、入住前家属和入住者必须如实介绍入住者的自身情况及病情,送养方必须向公寓如实说明入住长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,对精神病、传染病、心脑血管病,各种老年病,如实告知,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送养方负责。

  

  六、入住长者的费用不包括:取暖费、降温费、医疗费。若住宿等有特殊要求,另外计费。

  

  七、入住长者离开10天以内各种费用照收,经公寓同意,连续离开10天以上,只收取床位费。

  

  八、凡长者家属登记电话、住址如有变化,24小时内通知公寓行政服务中心更改,否则因此而出现问题和造成的损失,责任自负。

  

  九、长者入住公寓期间突患重病、急病,如长者家属不同意到医院抢救,只留在公寓治疗,送养方必须在合同上签约附加条款,长者病情严重或出现意外,由送养方负责。

  

  十、如长者病重未到医院抢救,病故在公寓,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并收取临终关怀费1000元

  

  十一、长者在公寓服用自带药品应先告知医务人员,便于管理观察,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送养方承担。

  

  十二、长者不得在公寓住室使用电器、燃器、利器等危险设备,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送养方负责。

  

  十三、长者亲属应支持公寓做好入住长者的各项工作,如不配合或不履行对长者的义务,公寓有权终止入住协议。

  

  十四、***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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